乔明祥、王福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31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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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312号之四案件名称
乔明祥、王福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乔明祥;王福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31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乔明祥,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王福臣,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明祥与被执行人王福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次发放执行款78564.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081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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