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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风兰、安铁军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1491执恢1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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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鲁1491执恢15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徐风兰、安铁军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徐风兰;安铁军;徐小龙;李志廷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491执恢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风兰,男,汉族,1945年5月28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乡。申请执行人:安铁军,女,汉族,1950年6月2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乡。申请执行人:徐小龙,男,汉族,2010年3月26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乡。被执行人:李志廷,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风兰、安铁军、徐小龙与被执行人李志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9日10时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志廷名下被查封的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案小区5号楼1单元2层203号(合同备案编号:嘉泰置业201600552)不动产一处。2020年12月29日买受人李维亮(371402199703237312)以最高价622485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案小区5号楼1单元2层203号(合同备案编号:嘉泰置业201600552)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志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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