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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飞、孙婷婷等齐志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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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82号
  • 案件名称

    柳飞、孙婷婷等齐志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柳飞;孙婷婷;齐志磊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82号申请执行人:柳飞,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旭,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婷婷,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齐志磊,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102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齐志磊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房产强制过户至柳飞名下。    二、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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