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11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1116号案件名称
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彭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1116号被执行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1),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喀左县。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彭某某罚金一案,喀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辽1324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执111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冬梅审 判 员 于志栋审 判 员 史占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晓光书 记 员 邢庆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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