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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刘春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恢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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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恢154号
  • 案件名称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刘春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刘春霞;吕凤武;吕淑芹;抚顺胜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67号。负责人:谢国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晶,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妙伦,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春霞,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吕凤武,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吕淑芹,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抚顺胜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路南段36号楼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纪丰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春霞、吕凤武、吕淑芹、抚顺胜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辽04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刘春霞、吕凤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2017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展期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吕淑芹、抚顺胜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春霞、吕凤武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586元,由被告刘春霞、吕凤武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到本院申请执行。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雪光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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