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井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保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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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保500号案件名称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井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井志;彭宪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保500号申请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张井志,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彭宪芬,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井志、彭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9日作出了(2018)吉028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井志、彭宪芬名下的银行存款。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因未查到财产无法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俊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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