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桥添、梁银彩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初3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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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初32051号案件名称
黄桥添、梁银彩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桥添;梁银彩;黄笑珊;黄志豪;黄笑冰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32051号起诉人:黄桥添,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起诉人:梁银彩,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起诉人:黄笑珊,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起诉人:黄志豪,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起诉人:黄笑冰,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上述五起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起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宝,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黄桥添、梁银彩、黄笑珊、黄志豪、黄笑冰诉被起诉人中山市西区隆昌社区兆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请求:1.请求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所得征地款的孳息收益88416元;2.请求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为被起诉人经济社承包户社员,起诉人家庭户有股权的成员为5人。被起诉人于2010年与原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该社集体土地473亩多,当年对该《征收土地协议书》涉及的征地补偿款原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已全额支付给了被起诉人。该补偿款款到被起诉人账户后,该社即决定进行分配。补偿总金额在扣除社保提留19440元/股后,每股分配金额为184310元。被起诉人于2011年1月统一进行发放,该社绝大多数也即进行了领取。由于起诉人等少数户(共不足20户)因相关事由未及时领取,直到2017年8月起诉人家庭才领取了该每股分配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对于该补偿费六年产生的利息(孳息),被起诉人一直以计算复杂、需要更长时间处理为由未能支付。起诉人等股民向对被起诉人有监督指导的政府相关部门咨询和反映,被答复认为被起诉人可以支付给起诉人该款项。但直至2021年7月19日被起诉人才对该产生孳息情况进行最终的统计核算,并制作《隆昌社区兆丰经济社征地补偿款(十七户)产生利息统计表》给起诉人等户(涉及起诉人家庭的孳息总金额为17683.3元×5股=88416元),起诉人等户对被起诉人最终的利息统计核实结果也都予以认可。虽然被起诉人同意按统计核实支付各户利息金额,但不知该未曾处理过的发放款项事宜的内部程序如何处理,致使起诉人等未能及时得到支付。结合起诉人等户到相关政府相关部门咨询建议结果,为了尽快得到孳息收益,特提起此次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本村集体所有财产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涉及对集体收益分配的处理等问题。该类纠纷属于行政机关处理范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依法对本案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桥添、梁银彩、黄笑珊、黄志豪、黄笑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少益审判员 吴园园审判员 郑 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燕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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