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英才、彭江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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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023号案件名称
郝英才、彭江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郝英才;彭江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郝英才,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东王镇孔村。被执行人:彭江,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华建市庆华镇三河村。本院在执行郝英才与彭江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当天对被执行人李红治提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在诉讼阶段进行了保全,但因执行标的与被执行人房产市场价差距较大,本院无法启动拍卖程序,后在我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泽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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