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德臣、郝德根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922民初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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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初2582号案件名称
郝德臣、郝德根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郝德臣;郝德根;赵强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922民初2582号原告:郝德臣,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原告:郝德根,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先文,大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强,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原告郝德臣、郝德根与被告赵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郝德臣、郝德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返还承包田11.595亩及土地收益等。事实和理由:我家弟兄四人:郝德军、郝德臣、郝德权、郝德根。1996年地改时郝德军迁居内蒙,我俩和郝德权及母亲四口人共分得15.46亩承包田。我母亲病故后,郝德权私自将四口人土地转包给同村赵强经营。现,郝德权及其妻子均已去世且无子女,赵强应返还除郝德权的三口人承包田11.595亩及2018年至今的粮补、地补、土地收益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郝德权与被告赵强于2011年12月12日签订的“耕地转包合同”终止。二、由被告赵强于2022年春耕前将所承包的土地15亩归还给原告郝德臣、郝德根。三、原告郝德臣、郝德根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被告赵强剩余土地承包费16400元;如原告郝德臣、郝德根不能按期返还土地承包费,被告赵强可对所承包的土地继续经营至原告郝德臣、郝德根返还承包费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德臣、郝德根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佐新人民陪审员 邵志英人民陪审员 崔庆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杜依娜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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