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泰愚、吴细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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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1618号案件名称
向泰愚、吴细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向泰愚;吴细霞;李向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1618号原告:向泰愚,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吴细霞,女,汉族,住汨罗市。被告:李向阳,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泰愚与被告吴细霞、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泰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细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泰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泰愚撤回对被告吴细霞的起诉。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章 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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