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田某某、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1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70号
  • 案件名称

    田某某、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田某某;介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170号田某某、介某、王某: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介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21年09月0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介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田某某支付案件款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5元。经谈话,被执行人王某称其已向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微信支付3000元,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已确认到账。2021年09月17日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名下银行账户14155元(含执行费155元),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办理了相关领款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介某、王某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11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09月2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