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成山、薛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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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095号案件名称
薛成山、薛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薛成山;薛良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095号 原告:薛某,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梅梅,子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被告:薛某某,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 原告薛某与被告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薛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薛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 永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君 男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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