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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成山、薛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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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095号
  • 案件名称

    薛成山、薛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薛成山;薛良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095号 原告:薛某,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梅梅,子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被告:薛某某,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 原告薛某与被告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薛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薛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 永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君 男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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