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龙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宜川路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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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20012号案件名称
戴金龙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宜川路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戴金龙;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宜川路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20012号原告:戴金龙,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宜川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朱铮,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市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圳南,上海市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金龙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宜川路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戴金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寄送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金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金龙承担。审判员 吴文俊书记员 张俊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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