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郭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2执保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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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保229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郭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82执保229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宜阳镇草桥街。被申请人:郭某某,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官岭镇七龙村对门村民小组。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冻结了被申请人郭某某的银行账户,未足额冻结,该案作部分保全结案。特此通知。审 判 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朱志军书 记 员 阳 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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