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雅峰、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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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民初364号案件名称
魏雅峰、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陕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魏雅峰;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364号原告: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16G。法定代表人:董立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文,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雅峰,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雅峰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疫情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疫情原因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16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晁俊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东海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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