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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社好、张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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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831号
  • 案件名称

    覃社好、张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覃社好;张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831号原告:覃社好,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子强,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2110009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追,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社好与被告张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社好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社好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社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覃社好负担。审 判 长 陈  宏  卫人民陪审员 唐  文  四人民陪审员 米  长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谌  美  君代理书记员 谌美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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