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然、张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2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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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2458号案件名称
张然、张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然;张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2458号原告:张然,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张顺,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张然与被告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然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井柏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小菲书 记 员 谢周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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