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建清、樊鑫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1003财保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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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财保89号案件名称
樊建清、樊鑫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樊建清;樊鑫杰;樊润格;樊亚丽;曹四妮;樊远芳;范红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财保89号申请人:樊建清,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申请人:樊鑫杰,男,汉族,1992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申请人:樊润格,女,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申请人:樊亚丽,女,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申请人:曹四妮,女,汉族,1935年3月19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申请人:樊远芳,女,汉族,1995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范红伟,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豫B×××××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豫B×××××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小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滕 飞书 记 员 王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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