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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夏吉民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民终6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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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6民终6171号
  • 案件名称

    王丽、夏吉民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丽;夏吉民;曲乾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民终6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乾,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系上诉人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吉民,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曲乾,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上诉人王丽因与被上诉人夏吉民、原审第三人曲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王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腾审判员  李安审判员  陈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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