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期友、李鸿应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桂1031财保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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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31财保121号案件名称
简期友、李鸿应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简期友;李鸿应;韦仕兰;李鸿志;梁金英;李鸿周;王乜芬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31财保121号申请人:简期友,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鸿应,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韦仕兰,女,1975年5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鸿志,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梁金英,女,1965年7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鸿周,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乜芬,女,1972年9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人简期友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鸿应、韦仕兰、李鸿志、梁金英、李鸿周、王乜芬名下银行存款149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简期友诉前财产保全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6051104046020210000353)在149600元限额内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简期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鸿应、韦仕兰、李鸿志、梁金英、李鸿周、王乜芬名下银行存款149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68元,由申请人简期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吴佩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贞谕书 记 员 李艳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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