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钟廷霸与王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4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420号
  • 案件名称

    钟廷霸与王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钟廷霸;王喜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3420号 原告:钟廷霸,男, 1977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王喜兵,男, 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钟廷霸与王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 日立案。原告钟廷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廷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子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星岑-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