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宁志军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7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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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780号之一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宁志军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宁志军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负责人:刘超举,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宝玲,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根伟,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志军,女,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辽0202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宁志军名下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62474.59元或查封、扣押、处分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邓玉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晓晨书 记 员 陈成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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