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艳明、赵洪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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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021号案件名称
毛艳明、赵洪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毛艳明;赵洪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毛艳明,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赵洪波,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艳明与被执行人赵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特46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洪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洪波给付借款23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赵洪波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洪波名下有一处住房,有抵押有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产,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毛艳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琳琳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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