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检招、邓吉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795号案件名称
朱检招、邓吉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检招;邓吉祥;粟耀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795号原告:朱检招,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户籍地湘潭县。被告:邓吉祥,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娄底市人,户籍地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粟耀奇,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户籍地湘潭县。原告朱检招诉被告邓吉祥、粟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朱检招于2021年9月22日以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做工作,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检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检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检招负担。审 判 员 谭歆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 清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