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福忠、永昌县正安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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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235号案件名称
孙福忠、永昌县正安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福忠;永昌县正安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忠,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永昌县正安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樊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亮,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孙福忠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正安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福忠于2021年6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昌县正安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12348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04元,次日申请执行人孙福忠向本院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其自愿放弃对违约金的执行。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彦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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