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尹某等孟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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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382号案件名称
高某、尹某等孟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某;尹某;孟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82号原告:高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被告:尹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被告:孟某,女,汉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原告高某与被告尹某、孟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以因被告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并协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卡毛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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