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刘隆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6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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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6007号案件名称
张勇、刘隆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勇;刘隆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6007号原告:张勇,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刘隆乾,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张勇与被告刘隆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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