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凤梅、时昌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恢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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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恢348号案件名称
罗凤梅、时昌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罗凤梅;时昌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罗凤梅,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人:时昌华,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时昌华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324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凤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双方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婉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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