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张晋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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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002号案件名称
杨明、张晋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明;张晋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002号原告:杨明,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张晋玮,男,199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告杨明与被告张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杨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明负担。审判员 王丽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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