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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徐与四川省天磊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铖宇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4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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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4304号
  • 案件名称

    潘徐与四川省天磊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铖宇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潘徐;四川省天磊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铖宇;李伟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304号 原告:潘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春,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天磊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3楼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3AN3Y。法定代表人:刘宁宁。    被告:王铖宇,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李伟,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潘徐与被告四川省天磊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铖宇、李伟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徐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徐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漆正权书    记    员      何  海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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