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徐与四川省天磊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铖宇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4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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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4304号案件名称
潘徐与四川省天磊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铖宇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潘徐;四川省天磊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铖宇;李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304号 原告:潘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春,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天磊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3楼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3AN3Y。法定代表人:刘宁宁。 被告:王铖宇,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李伟,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潘徐与被告四川省天磊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铖宇、李伟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徐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徐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漆正权书 记 员 何 海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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