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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立珍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保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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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保511号
  • 案件名称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立珍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立珍;黄治
  • 案件缘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保511号申请保全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陆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桂英,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阳,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保全人:李立珍,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保全人:黄治,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保全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李立珍、黄治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3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李立珍、黄治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李立珍、黄治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唐寅书 记 员  曹 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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