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立珍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保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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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保511号案件名称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立珍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立珍;黄治案件缘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保511号申请保全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陆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桂英,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阳,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保全人:李立珍,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保全人:黄治,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保全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李立珍、黄治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3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李立珍、黄治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李立珍、黄治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唐寅书 记 员 曹 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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