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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朝珍、雷光祥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5民初3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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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5民初3379号
  • 案件名称

    汪朝珍、雷光祥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汪朝珍;雷光祥;杨位碧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5民初3379号原告:汪朝珍,女,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潘,古蔺县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雷光祥,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潘,古蔺县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位碧,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汪朝珍、雷光祥与被告杨位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汪朝珍、雷光祥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朝珍、雷光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汪朝珍、雷光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朝珍、雷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朝珍、雷光祥负担。审判员  胡小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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