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朝珍、雷光祥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5民初33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25民初3379号案件名称
汪朝珍、雷光祥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汪朝珍;雷光祥;杨位碧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5民初3379号原告:汪朝珍,女,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潘,古蔺县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雷光祥,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潘,古蔺县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位碧,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汪朝珍、雷光祥与被告杨位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汪朝珍、雷光祥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朝珍、雷光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汪朝珍、雷光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朝珍、雷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朝珍、雷光祥负担。审判员 胡小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舒兰市自然资源局、王跃文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717号 下一篇 李保存、李保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