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范瀛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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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财保318号案件名称
大连安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范瀛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连安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范瀛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财保318号申请人:大连安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民权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751566910M。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哲,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范瀛蔚,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大连安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停止支付被申请人范瀛蔚基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享有的剩余购房价款4.7万元,停止期限一年,并提供担保人田冰的存款4.7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范瀛蔚基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享有的剩余购房价款4.7万元,停止期限一年;二、冻结担保人田冰的存款4.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49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阚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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