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阿克苏市永信货运信息部、唐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8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执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永信货运信息部、唐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阿克苏市永信货运信息部;唐勃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永信货运信息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片区苹果园社区东工业园东四路2号华能停车场院内。    经营者:籍光霞,该托运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唐勃,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永信货运信息部与被执行人唐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0)新2901民初4363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阿克苏市永信货运信息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3,131.89元,对剩余15,868.11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执8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金星审判员    李云丽审判员    黄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达吾拉木江·麦麦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