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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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303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守钰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守钰于2021年9月9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某补偿张守钰青苗损失费1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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