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淑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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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708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淑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淑华;丁金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708号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944472713,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惠丰路15号1单元2层4号。法定代表人:杜爽,系该单位集团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男,系该单位员工,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杨淑华,女,195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丁金喆,男,199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淑华、丁金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了交纳案涉物业费的义务,原告遂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富国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雅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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