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3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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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3308号案件名称
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宏联华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华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鲁晓燕;陈力;刘树琼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3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五路279号。法定代表人:熊志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寿昌,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明,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1号工投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陈简,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洁,女,汉族,1992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戢霞,女,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宏联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付家碾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陈力,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0层10号。法定代表人:鲁晓燕,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晓燕,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力,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琼,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上诉人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宏联华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华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鲁晓燕、陈力、刘树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15元,减半收取2707.5元,由上诉人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长 任文磊审判员 谈光丽审判员 刘一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 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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