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于雪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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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2220号案件名称
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于雪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于雪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3民初2220号原告: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李凌云。被告:于雪梅,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与被告于雪梅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腾字种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桑 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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