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于雪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22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2220号
  • 案件名称

    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于雪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于雪梅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3民初2220号原告: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李凌云。被告:于雪梅,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与被告于雪梅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乾安县腾字种畜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腾字种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桑 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