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彬、袁世贵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4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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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4090号案件名称
赵彬、袁世贵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彬;袁世贵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4090号申请执行人:赵彬,男,1978年8月1日出生,白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袁世贵,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现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彬与被执行人袁世贵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袁世贵于2021年12月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彬执行款31754元,申请执行人赵彬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81执40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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