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新街镇夏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丁林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5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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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5634号案件名称
泰兴市新街镇夏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丁林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泰兴市新街镇夏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丁林武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5634号原告:泰兴市新街镇夏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21283MF49608711,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新街镇夏徐村。法定代表人:高裕广,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军,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林武,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原告泰兴市新街镇夏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丁林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新街镇夏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王小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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