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薛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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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1039号案件名称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薛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薛尧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1039号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聪,系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尧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薛尧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洪 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和晓岚书 记 员 刘 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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