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吕世平、王小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0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031号
  • 案件名称

    吕世平、王小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吕世平;王小刚;杨虎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031号 原告:杨虎虎,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吕世平,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王小刚,男,1965年6月2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杨虎虎诉被告吕世平、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虎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吕世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621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月利息9000元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王小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4日,被告吕世平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由第三人任小兰代为交付借款,约定月利息9000元,由被告王小刚担保。2019年1月24日,原告与二被告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但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该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虎虎与被告吕世平、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吕世平、王小刚的送达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该案无法依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虎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8元,由原告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杨虎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雨婷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