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张伟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1民初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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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民初2091号案件名称
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张伟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张伟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1民初2091号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一中集资三号楼1-503。负责人:郭曰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刚,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铖潜,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张伟国,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与被告张伟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欢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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