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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4执25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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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4执253号之五
  • 案件名称

    李某、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某;高某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4执25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临泉镇城关村510号。被执行人:高某,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方山县圪洞镇方正街。本院执行的李某与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送达被执行人高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手续。经本院调查、查控被执行人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李某约谈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东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卫平审判员  秦小军审判员  郭子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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