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4执25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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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4执253号之五案件名称
李某、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某;高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4执25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临泉镇城关村510号。被执行人:高某,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方山县圪洞镇方正街。本院执行的李某与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送达被执行人高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手续。经本院调查、查控被执行人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李某约谈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东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卫平审判员 秦小军审判员 郭子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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