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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伟进、包文娟等与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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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764号
  • 案件名称

    殷伟进、包文娟等与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包文娟;殷敏;殷伟进;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764号原告:殷伟进,男,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包文娟,女,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殷敏,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伟进。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任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伟进、包文娟、殷敏与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伟进、包文娟、殷敏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伟进、包文娟、殷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亮书记员  管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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