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伟进、包文娟等与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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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764号案件名称
殷伟进、包文娟等与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包文娟;殷敏;殷伟进;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764号原告:殷伟进,男,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包文娟,女,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殷敏,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伟进。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任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伟进、包文娟、殷敏与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伟进、包文娟、殷敏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伟进、包文娟、殷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亮书记员 管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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