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王静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20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王静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王静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蔺湘。被执行人:王静,女性,1970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王静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静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257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静银行存款39085.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得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明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吕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946号 下一篇 吕忠信、于逢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保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