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良、李美坤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421民初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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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421民初1931号案件名称
樊良、李美坤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樊良;李美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421民初1931号原告:樊良,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美坤,女,1980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原告樊良与被告李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樊良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现原告樊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因樊良撤诉减半收取计549元(樊良已预交),由樊良负担。审判员 苏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飞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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