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瑞安市富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6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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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6669号案件名称
胡某某、瑞安市富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某某;瑞安市富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6669号 原告:胡某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瑞安市富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65BD16,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车头村云江中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娜娜,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瑞安市富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计578.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谦雁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涂瑞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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