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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运英、谢颖杰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8民初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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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8民初1171号
  • 案件名称

    柏运英、谢颖杰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柏运英;谢颖杰;谢颖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8民初1171号原告:柏运英,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谢颖杰,男。原告:谢颖鑫,男。原告谢颖杰、谢颖鑫之法定代理人:柏运英,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红波(特别授权),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178号中国人寿大厦。负责人:刘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街道滨河东路37号。负责人:郭大艳,该公司经理。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生华(一般授权),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特别授权),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柏运英、谢颖杰、谢颖鑫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柏运英、谢颖杰、谢颖鑫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柏运英、谢颖杰、谢颖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运英、谢颖杰、谢颖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柏运英、谢颖杰、谢颖鑫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 攀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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