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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长秀、邹勇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4财保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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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财保66号
  • 案件名称

    黎长秀、邹勇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黎长秀;邹勇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财保66号申请人:黎长秀,女,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邹勇涛,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黎长秀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勇涛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长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勇涛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黎长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汤德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苏 明书 记 员 胡冰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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